甬社科院联〔2017〕30号
各有关单位及研究基地:
《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社科院(社科联)党组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社会科学院(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7年11月9日
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实施“五个一批”是市委为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而做出的重要决策。为加强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管理,推动研究基地的规范化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研究基地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国特别是当代宁波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立足宁波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推出一批在全市产生重要影响的精品成果,建设一批在该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示范性研究机构,为繁荣宁波哲学社会科学、服务宁波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管理机构。宁波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是研究基地建设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指导研究基地建设,制定研究基地管理制度,组织研究基地及研究基地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检查评估,提供研究基地发展必要的支持。
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作为基地建设管理的职能处室,执行基地建设工作的具体任务。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所属各研究所,具体承担所联系研究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专家咨询的组织、研究进程的督查、最终成果质量的把关等。
研究基地依托单位是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确保研究基地建设所需的人员、办公场所和配套经费;
2.督促研究基地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计划、规划的审核、检查和落实;
3.指导、负责研究基地课题的申报、推荐和管理;
4.监管研究基地专项经费的使用;
5.每年向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报告研究基地建设情况,并配合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做好研究基地的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基地分类。根据研究内容和方向,分为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和应用对策研究基地,前者以建设本市领先的学术高地为目标,后者以成为我市新型智库为目标。
为鼓励有关单位就新的领域开展研究,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根据研究方向和申报条件,对部分新申报的社科研究基地进行培育。培育类研究基地的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
第四条 人员组成。研究基地设主任1名,实行主任负责制,一般由依托单位领导或学术带头人担任;首席专家1名,全面负责研究基地的科研和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基地承担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若干重点领域研究任务,每个重点领域聘请1名学术带头人和若干研究骨干。学术带头人与研究骨干组成研究基地核心研究人员。应用对策研究基地的组成人员,须有1-2名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和依托单位之外本研究领域的专家参与。基础理论研究基地的组成人员,须有1-2名依托单位之外本研究领域的专家参与。研究基地的核心研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明确岗位职责、义务和研究任务。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研究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在宁波注册的法人单位;
2.须拥有与基地申报方向相一致的学术团队。首席专家和学科带头人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科梯队结构合理,整体实力强,适应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多方需要;
3.须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4.须承诺按照市专项资助资金额1:1以上的比例配套,并确保及时配套到位;
5.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须事先签订相关单位间的合作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确定研究项目和分工。
第六条 基地审批。基地审批的程序如下:
1.单位申报。申报人填写《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申报表》。设有科研管理职能处室的单位,须通过科研管理职能处室申报。
2.专家评审。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讨论提出评审意见。
3.组织审批。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议决定基地名单,并予以公布。
涉及研究基地名称变更的,须报请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同意;涉及基地主任、首席专家、研究方向等事项变更的,须及时向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备案。
基地申报、审批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主要任务。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和应用对策研究基地三年内主要任务:
1.共性任务:
(1)每年完成2-3篇专题研究报告;
(2)每个专题研究报告有相关内容公开发表论文;
(3)出版1本专著;
(4)举办1次全市性学术研讨会;
(5)参加1次以上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举办的学术活动;
(6)完成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委派的临时性研究任务;
(7)研究基地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研究基地重要建设情况、活动信息、重要研究成果、简报等报送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并于每年年初向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2.应用对策研究基地的个性任务:
在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社科成果专报》刊发至少1个决策建议稿。
第八条 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和结题。基地研究项目纳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每年发布一次,其课题资助经费由研究基地负责。基地研究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应由研究基地研究人员和市内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共同组成。
1.项目申报。研究基地应根据本办法提出的要求,围绕基地研究方向,设计系列专题研究申报项目,填写《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申请表》。
2.项目评审。研究基地将修改完善后的《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申请表》,报送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科研管理处初审合格后,由研究基地所联系的研究所(或所联系的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项目立项。专家评审会通过后,由研究基地所联系的研究所起草评审结果情况总结材料,送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统一汇总、审核,再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议。如审议通过,每个项目作为1项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项目。每个研究基地立项项目每年不超过3项。
4.项目结题。基地系列专题研究项目的结题成果形式有三种:
(1)研究报告+公开论文发表;
(2)研究报告+决策建议稿;
(3)公开出版专著。
决策建议稿在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社科成果专报》上刊发后,即为结题。此类课题立项不受数量限制。
5.结题程序。各研究基地参照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要求完成结题材料,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哲社规划办颁发结题证书。对立项的规划课题,市哲社规划办不再另拨经费。
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的立项项目,经基地申请,市哲社规划办同意,最多延期三个月。经延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作撤项处理。
第九条 成果使用。研究基地资助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研究基地依托单位和作者共同所有。
研究基地研究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等)在出版、发表或报送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
第十条 考评方式。研究基地考核评估由研究基地自查和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组织专家考核评估两方面组成。考评一般在第三年的9月份进行。
考核评估中,研究基地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单位或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盖章认可的基地书面工作报告;
2.单位或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自评结果;
3.基地成员名单;
4.提供署名“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成果原件,以及复印件汇编;
5.研究基地建设周期内的科研成果、学术交流会议等相关图片、影像资料;
6.市社科院(市社科联)评估组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7.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作为下一轮研究基地评审的重要依据。
1.对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继续拨付第三年经费;
2.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停拨第三年经费,并取消下一轮研究基地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经费资助。研究基地经费实行财政资助、单位配套与社会筹集相结合。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额度根据当年市财政专项资金具体数量而定。资金拨付方式:第一、第二年一次性拨付当年度经费;第三年视考核评估结果拨付。
研究基地依托单位须于每年财政资助资金到位后的30天内划拨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不能如期到位或挪作他用的,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暂缓或停拨下一年度资助经费。研究基地应积极争取社会赞助或捐助。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财政支持研究基地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研究基地无关的支出。
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管理由依托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托单位要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经费支出。市社科院(市社科联)适时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培育类基地的管理。培育类研究基地的工作任务、考评内容等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甬社科院联〔2014〕20号)终止执行。
根据本办法规定,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制订考核、申报等具体操作办法。各研究基地及其依托单位须制订、修改相应的研究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并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备案。
本办法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负责解释。